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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助学金申请条件(阳光助学金申请理由)

大家好,本篇文章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相信很多人对阳光助学金申请条件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阳光助学金申请条件以及阳光助学金申请理由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阳光助学金申请条件2、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有哪些

阳光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一条华中农业大学阳光助学金(下简称“阳光助学金”)评定办法依据华中农业大学助学金评选相关办法以及上海紫瑞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制定。

第二条2017年阳光助学金评定对象为2017年入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主要用以激励我校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阳光助学金共资助50人,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连续资助四年。

第四条阳光助学金每年10月份为受助学生发放一次本学年助学金。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计财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阳光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成立学院阳光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该项助学金的推荐、评选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

4.本学年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生活俭朴;

5. 除以上基本条件,符合以下情况时,予以优先考虑: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农村;

(2)父母为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

(3)单亲家庭或者父母双方离异且家庭经济困难;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5)父母或者学生本人残疾;

(6)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7)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

(8)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渣塌;

(9)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者;

(10)存在其他特殊经济困难。

第七条评选程序

1.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阳光孝胡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学院阳光助学金名额。

2.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交《华中农业大学阳光助学金申请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贴1寸照片)及贫困生证明辅助材料(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如建档立卡户证明)。单亲家庭学生可提交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作为辅助材料;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3.学院评选。各学院阳光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结果填写《华中农业大学阳光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连同《华中农业大学阳光助学金学生申请表》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阳光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5.学校阳光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阳光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受助候选人名单。

6.确定受助名单。学校将最终受助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海紫瑞投资有限公司评定,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

7.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第八条资格复核

经批准获得阳光助学金的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同时学院在该生所在年级的其他贫困生中,重新确定资助对象,继续发放助学金。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受助学生进行复核,上一学年度出现以下情况者,将取消其后续受助资格:

1.因违反校规校纪如慎圆,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学习成绩平均分低于70分或出现2门以上不及格;

3.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

4.经调查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有哪些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助学金的流程具体是什么1、首先到并歼户籍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写贫困证明;2、拿着填好的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当地民政部门盖章;3、最后是把贫困证明和家庭情况调查表交给班长或辅导员。法律碰消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绝吵冲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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